概述:明確了設備接入公用低壓配電系統時的諧波發射限值,以及適用的設備范圍和試驗條件。
通用要求
1 概述
本節規定了諧波電流限值的通用要求,適用于所有準備連接到220V/380V,頻率為50Hz供電系統的設備。
2 控制方法
- 不對稱控制和半波整流的使用限制在特定條件下,例如作為檢測不安全狀況的可行方法,或被控制的設備的有功輸入功率不大于100W,或便攜式設備短時間使用。
- 對于加熱元件的電源控制,對稱控制方法可能產生高達40次電源頻率的整數次諧波,但需滿足特定條件,如加熱元件的有功輸入功率不大于200W,或在工作期間沒有超過特定限值。
3 諧波電流測量
- 測量應在用戶操作控制下或自動程序設定為正常工作狀態下進行,預計產生Z大總諧波電流(THC)的模式下。
- 諧波電流限值僅適用于線電流而非中性線電流。對于單相設備,允許測量零線電流代替線電流。
3.1 試驗配置
- 應按照附錄A中給出的試驗電路和電源要求來測量諧波分量。
3.2 測量步驟
- 測量應按照IEC61000-4-7:2002+Amd1:2008規定,在每個離散傅里葉變換(DFT)時間窗口內測量1.5s平滑均方根值諧波電流。諧波閃爍待機功能測試系統符合IEC61000-3諧波和閃爍標準的合規性測試。
3.3 一般要求
- 重復性:在相同條件下對同一設備進行多次測量,結果應一致。
- 復現性:使用不同的試驗系統對同一設備進行測量,結果應可比較。
- 開始和終止:設備投入或退出運行時,初始10s內的諧波電流和功率不計入評估。
- 限值的應用:在整個觀察時長內,單個諧波電流的平均值應不大于限值。
3.4 試驗觀察時長
- 根據設備運行類型的不同,觀察時長有不同的要求。
4 安裝在機柜或箱體內的設備
- 各個獨立組件視作分別與電源相連,不必作為整體進行試驗。
5 多功能設備
- 具有多個獨立功能的設備應根據其功能進行分類試驗,每個功能都需滿足相應類別的要求。
6 諧波電流限值
6.1 概述
- 限值使用和結果評定流程見圖1。
6.2 A類設備的限值
- A類設備輸入電流的各次諧波不應超過表1給出的限值。
6.3 B類設備的限值
- B類設備輸入電流的各次諧波不應超過表1中給出值的1.5倍。
6.4 C類設備的限值
- 照明設備應按照附錄B.5進行試驗。
6.5 D類設備的限值
- 對于D類設備,諧波電流和功率應按照6.3.2的規定進行測量。
7 文件符合性
- 除非另作說明,本文件中給出的諧波評估試驗方法及關聯的限值可供選擇時,可使用其中任意一種選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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